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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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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商品条码查询方法
储运包装商品上嘉兴条形码符号的放置
符号位置
可以把表示同一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放置在储运包装商品箱式外包装的所有四个直立面上;也可以放置在相邻两个直立面上。如果仅能放置一个条码符号,则应根据配送、批发、存储等的约束条件和需求选择放置面,以保证在存储、配送及批发过程中条码符号便于识读。
符号方向
条码符号应横向放置,使条码符号的条垂直于所在直立面的下边缘。
边缘间距
条码符号下边缘到所在直立面下边缘的距离不小于32mm、推荐值为32mm;条码符号到包装垂直边的距离不小于19mm。
附加的条码符号
商品项目已经放置了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还需放置表示商品附加信息(如贸易量、批号、保质期等)的附加条码符号时,放置的附加符号不应遮挡已有的条码符号;附加符号的首选位置在已有条码符号的右侧,并与已有的条码符号保持一致的水平位置。应保证已有的条码符号和附加条码符号都有足够的空白区。
如果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和附加条码符号的数据内容都能用UCC/EAN-128条码符号来标识,则宜把两部分数据内容连接起来,做成一个条码符号。浅的盒或箱
高度小于50mm、大于等于32mm的盒或箱
当包装盒或包装箱的高度小于50mm,但大于或等于32mm时,供人识别字符可以放置在条码符号的左侧,并保证符号有足够宽的空白区。条码符号(包括空白区)到单元直立边的间距应不小于19mm。有时在变量单元上使用主符号和附加符号两个条码符号。如果必须把条码符号下面的供人识别字符移动位置,则主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应放在主符号的左侧;附加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应放在附加符号的右侧。
高度小于32mm的盒或箱
当包装盒或包装箱的高度小于32mm时,可以把条码符号放在包装的顶部,并使符号的条垂直于包装顶部面的短边。条码符号到邻近边的间距应不小于19mm。
伴随着中国物联网的快速发展,物联网已经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在工业上的应用也十分广泛。与因特网不同的是,物联网通过感知层将物理世界与信息世界联系起来,感知层的数据采集是物联网应用层进行可靠精确数据挖掘的技术基础。在物联网感知层中,数据采集技术最为关键,目前常用的数据采集方法有条形码、二维码、RFID等。文章对这三种关键的物联网数据采集方法的特点进行了比较。
条形码的采集方式原理
我们在超市买东西的时候可以看到,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是非常普遍的,条形码是由黑白之间的条纹构成的图案,其中黑色的部分称为条白色的称为空,条和空分别用来代表0或1,所以不同粗细条纹之间的相互组合,代表不同的编码信息。利用二进位的编码,可以代表数字、文字和符号信息。
条形码需要使用条形码扫描仪进行识别,即扫描枪。条形码中条和空对相同的光的反射率不同,各自的反射强度也不同。条形码扫描枪利用这个原理,通过对光的传感器进行不同的印刷区分辨,也可以使用不同的条形码进行不同的印刷区分辨,也可以使用不同的印刷标签进行不同的印刷专用。
二维码的采集方式原理
二维码可以看作是条形码的升级版。条形码是一维的,只有横向记录信息,纵向不记录信息,纵向缩短,记录的信息不受影响。二维码是二维的,两个方向都记录信息。
二维码也利用二进制来表示信息。二维码是将信息翻译成黑白小块,构成大块。与仅在一个维度上携带信息的条形码相比,二维码在两个维度上携带信息,形成了这个块状。在二维码代码中,白色小块表示0,黑色小块表示1。用二进制代码表示数字、字母、符号和汉字信息。所有二维码的角度都有三个相同的块,用于扫描定位,无论是正着扫描、倒着扫描还是斜着扫描,结果都一样。
RFID的采集方式原理
RFID不同于条形码和二维码,可以看成是印在纸上的图案,用黑白条或者图案上的黑白格子编码,没有芯片。RFID是一种电子标签,信息存储在芯片中,芯片可以读写。使用的打印机也是专用打印机,可以在芯片上写信息。
RFID系统的工作原理:将RFID读写器或PDA手持机要发送的信息编码加载到一定频率的载波信号上,通过天线发出,进入阅读器工作区域的电子标签接收脉冲信号。您可以在射频识别标签中读取或写入信息。标签可以写信息,这是RFID技术的一大优势。打印后,条形码和二维码只能读取,信息不能再次写入。
RFID电子标签:由芯片和内置天线组成。一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存储在芯片中,是待识别物体的识别信息,是RFID系统的真实数据载体。内置天线用于与射频天线通信。
RFID产品有三种:无源RFID产品、有源RFID产品和半有源RFID产品。无源RFID产品没有电池,有源RFID产品和半有源RFID产品有电池。半主动式RFID产品电池电量低,不与阅读器通信时依靠自身电池能量维持待激活状态。
条形码(barcode)
国际上,包括中国,统称为条形码(barcode)。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嘉兴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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