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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前言人事考勤管理是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它对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展现本单位的现代管理风貌起了很大的作用。国外,早在七十年代,便兴起了采用先进的条码技术进行单位人事考勤管理。但在国内,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很多单位都是采用机械式打卡钟进行考勤,有些单位甚至仍然停留在手工记录考勤阶段。采用人工考勤的落后性显而易见,而采用机械式电子打卡钟进行考勤,对于数据的后续处理,如自动统计、查询、打印报表,数据及时传输等问题都无法解决,而且存在着工作量大、速度慢、统计不及时、有时可能误报或谎报等问题;另外,电子打卡头容易损坏,打卡片每月要更换一次,运行费用较高等,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与现时飞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也极不相符。条码技术是一种先进的信息采集和输入技术,把它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考勤管理,则能克服机械打卡的各种弊端,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如南京金陵饭店,便把考勤管理作为一项日常管理中的大事来抓,他们认为考勤管理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责任心,而且会影响一个企业的对外形象。
用一种国人比较熟悉的词语来形容考勤方式的变更的话,那么我们不妨这样认为:手工记录到机械打卡,为考勤管理上的第一次革命,它完成了人工到机械的转变,使人在考勤中处于辅助配合的地位,大大减轻了人的劳动量;机械打卡到条码智能考勤,为第二次革命,它从机械式生硬管理,上升到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智能管理,使人完完全全从考勤中解脱出来。从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是考勤史上的二次革命。第一次革命第二次革命手工记录—————机械打卡—————条码智能管理
二、考勤管理系统条码智能考勤机,它采用刷卡槽与主机一体化设计,外观如下照片所示。考勤管理系统不仅适用于各企事单位,而且也适用于各类科研院校,因为它外观大方,功能齐全,操作简单,方便可靠。它可联网亦可独用,这样就符合了大小客户的不同需求,例如南京电子部二十八所,便是六台考勤机联网,满足了上千人同时刷卡的考勤需求。另外,下面,让我们对考勤管理系统作个较详细的介绍:考勤管理系统的各个要点简介计算机采集考勤机内的考勤数据,对考勤数据进行后台处理,打印或查询各种统计报表。基本配置:386以上IBM及其兼容机4M以上RAM370M以上硬盘有COM1、COM2、LPT(打印口)通信接口(注:不须单独为考勤另外配置一台电脑,只需在原有电脑上拷贝一份软件即可。)条码智能考勤机它采用高亮度LED显示当前时间,液晶显示屏显示员工的卡号及刷卡的情况。卡槽用于员工划卡,具有快速、准确、声音提示刷卡是否正常等特点。机器快速准确记录员工出勤资料,包括刷卡时间、员工卡号、班次等。每台机器有七千多条考勤数据容量,断电情况下可长时间(一个月)保留数据。同时,在停电时内部提供UPS可继续正常使用。数据存满时通过自带的通讯口和计算机通讯,将数据传输给计算机,并自动清除考勤机内数据重新使用。考勤机无须每时每刻都联在网上,可脱机单独使用。远程通讯器当放置于门口的考勤机和位于办公室内的计算机相隔较远,RS232不能有效通讯时,可采用通讯器进行实时通讯,最大距离可达一公里。如果不需要经常实时通讯,则可不用通讯器。员工考勤卡人手一张,上面除了员工姓名、部门、厂标以及员工照片等内容外,区别于其它一般证卡的特殊之处,在于卡上有一和员工一一对应的条码号。它将员工和系统相连,并且使系统自动识别每个员工。卡的正面作工作证,反面考勤,一卡两用,经济实惠。既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形象,又增强了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自豪感。这一点机械打卡钟是无法相比的。通讯电缆四芯带屏蔽普通电缆,连接考勤机和计算机。考勤软件考虑到人事部门对计算机的熟悉程度,整个系统采用中文菜单,操作简捷,方便明了。可打印或查询所有员工原始考勤数据,也可打出单项报表(如所有迟到早退人员,所有请假人员等)。
三、结语此系统的特点如下:自动统计考勤结果,克服了人为的谎报、漏报,减轻了管理员的负担,节省了企业的开支,提高了企业的效率。采用了中文屏幕菜单操作方式,使计算机的外行也能得心应手,运用自如。本系统亦可应用在员工中午记次就餐的管理中。采用磁盘镜像功能以及数据备份,有效保证了系统和数据的可靠性安全性。
集团公司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编码条码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嘉兴条形码注册申请证书已核准下达,物品编码厂商识别代码证书号为:6972***,委托代理条形码办理事宜已经完结,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签收事宜;为降低条形码使用成本,合理规避条码胶片制作周期费用、条形码信息备案等条码关联业务,另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学习培训事宜。基于为客户利益着想,规避盗用客户条码情况发生,如上条码信息有所保留;为了能准确无误签收证书,以防止冒领、错领,请注意以下事宜:
1.领取时需提供当事公司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2.领取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证件;非当事人领取,另需提供当事人委托书一份;3.外地厂商,如需办理邮寄事宜,请与编码条码受理专员联系,安排邮送事宜(合作机构:顺丰快递中国邮政EMS)。
确定了条码的扫描方向后,下一步的工作便是对条码符号中的数据字符进行判别。无论是进行扫描方向的判别还是进行数据字符的判别,都是通过判别字符的逻辑值(条码二进制表示)来实现的。条码表示方法有两类:一类是两种元素宽度的码制,另一类是多种元素宽度的条码,逻辑值可能通过和单位模块比较判别。这种方法对于印刷质量好、没有缺陷的条码比较适用。但是对于印刷质量不好,如条码线条展宽、细化等这样的条码则不能解译。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是采用相似边距离测量方法。
理论上条码字符的逻辑值应该由条码的实际宽度来判别,而相似边距离方法的设计思想是通过对符号中相邻元素的相似边之间距离的测量来判别字符的逻辑值,而不是由元素宽度的实际值来判别。此类方法的优点是:即使条码质量存在缺陷,使得实际测量值和条码应该具有的理论值有较大的偏差,仍然可以根据相似边的距离能够正确进行解释。相似边之间的距离可采用归一化的方法对字符进行判别。该方法使得即使条码印刷质量有偏差,仍能正确对条码进行识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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