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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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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产品条码的基本规则
13位的EAN商品条形码分为四部分:
一、前2-3位为前缀码,表示分配代码的国家或地区,我们国家大陆地区是690-695。
二、包括前缀码的前7-9位为厂商识别码,标识获得代码的企业。
三、厂商识别码后到第12位的部分为商品代码,由企业自己编制。
四、最后一位为校验码,由前12位通过一定的公式计算得出,用于保证数字识别不会发生错误。
商品嘉兴条码在编码时必须遵守惟一性、稳定性及无含义性原则。
1)惟一性。惟一性原则是商品条形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应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商品的基本特征项是划分商品所属类别的关键因素,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不同行业的商品,其基本特征往往不尽相同;同一行业,不同的单个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管理需求,设置不同的基本特征项。
2)稳定性。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项目,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商品代码。即使该商品项目停止生产,其商品代码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项目上。
3)无含义性。无含义性原则是指商品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有含义的编码,通常会导致条形码编码容量的损失。厂商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
嘉兴条码一点也不神秘,就是一个商品的号码而已。有了这个号码,超市等地方电脑管理就方便了,只要一扫描,就能识别了。
为了保证每个产品都拥有单独的,唯一的号码,不和别的商品重合,所以有关部门指定了一定的标准。
为了方便扫描,用“条形码”,就是粗细不同的竖线条,人看着乱,扫描仪看着清楚。
下面的号码,和竖条代表的是一种东西,万一扫不出来,人工输入号码也可以。
再有,有人说条码里面有价格等信息,是不对的。条码就是一个商品编号,至于价格什么的,是超市等使用单位提前输入到自己的电脑中的数据库里面的。
仓库嘉兴条码管理软件是传播、介绍、国内外先进仓库管理思想、仓库系统技术与管理经验的专业知识平台。多年以来,我们的凝聚了国内外一大批仓储、物流企业的领导者以及移动设备技术、自动识别技术及物流管理等方面的高级软件及实施工程师。有理由相信通过我们的传播介绍能带动国内仓储、仓库、物流行业的管理进步与信息化进程1、条码采集和条码复用
建立物料编码规则可以帮助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生成和校验数据。本系统支持对货号(也称物料号、品号等)、批号(批次号)
单件号(SN系列号)进行编码规则管理。条码通常由编码组合而成。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目前可以针对货物设置条码规则,
帮助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货物条码,以及在扫描货物条码时自动解析条码内容。
2、批次管理
由于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货物条码直接复用供应商条码,不仅解决了条码的复用也可以解决公司对批次管理的需要。
互信恒科技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在条码制作功能里面添加“批号”字段,每扫描条码系统则将批次号自动添加到系统,系统其他进货、出货、报表等各大功能,都应用相应批次号对货品管理。并且系统按照计划控制的批次发货。
3、仓位管理
系统能给仓库的每个仓位编号生成对应的条码,条码枪扫描后在仓库条码管理条码系统中自动对应相应仓位信息。给仓位的管理带来极大方便。不仅减少了叉车寻找货品的时间,也提高了盘点,进货、出货等操作的效率。
4、计划管理
日常计划、JIS计划单、备件计划、换货计划以及邮件计划可以跟ERP系统实现无缝接口。保存了数据的统一和原始性。解决了手工操作易产生误差的问题。
5、条码枪直接操作入库、出库全过程
6、强大的查询引擎仓库条码管理系统的查询功能,包括:供应商货品批号流转、货品综合信息查询、进货单据明细、待检品单据明细、出货单据明细查询等信息的查询功能;在基础资料管理、进货、出货、盘点调账、仓库储位等模块每一项列表无处不贯穿丰富的查询。方便操作人员快速便捷,获取即时信息。
7、丰富的报表打印功能在互信恒科技仓库条码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报表”模块,将系统产生的各种信息汇总到报表中,包括:仓库库存报表、仓库日收发存报表、仓库收发存明细报表、国产件日报表、货品收发存报表(按日期)、存货仓储费按比例设置、货品收发存财务报表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嘉兴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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