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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6 08:32:43

拿着白菜、萝卜,用手机扫一下上面的条形码,就知道是哪里产的,连运输、销售环节的信息也一清二楚。继阎良区、户县一些企业试点给农产品配上“身份证”后,这一做法将在全市推广。

政协委员认为,在从农业种植、养殖,到仓储、运输、市场交易,从食品加工直至消费者手中,这个农业生产链中隐藏着一系列安全隐患。因此建议能够建立一个农产品生产链追踪系统,以网络为技术平台,记录、查询等工作都在网上完成。每一个环节产品都由政府统一编号,记录的内容包括农户信息、化肥施用量、水源、运输司机、仓储时间、采购时间、加工操作人员等,以此来对每个环节进行监督。

农委表示,自2006年以来,在农业部每年开展的例行监测中,农产品合格率均位居前列。但一个特大型消费城市和我省农产品生产大市,同时又是西北地区最重要的农产品集散地,监管工作面广、任务重,在监管能力、农药兽药不合理使用方面、集约化程度低等方面仍存在问题。

据了解,6月20日,政府已与商务部签约,成为全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系统的建设期为一年,相关部门已开始建设期准备工作。

农委表示,下一步将争取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追溯系统尽早研发成功,并投入试运行。将在高陵县、阎良区、长安区选择一部分农产品生产基地、配送企业做试点。借助该系统,消费者可通过手机、电脑、电话等工具,输入或扫描产品条形码查询该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生产、销售环节相关信息。通过试点将完善信息采集、录入等工作细节,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一、定义

RFID技术,即射频识别,又称无线射频识别,是一种通信技术,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

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容编码、识别、数据采集、自动录入和快速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兴信息技术。

二、价值比较误区

无论是石化行业、汽车行业、医疗行业还是航空业、轨道交通业越来越多的行业的开始强制规范其生产流程对相关资产进行识别和追踪,但是并没有规定要使用怎样的技术。这样的情况导致人们将RFID技术和普通条形码的价值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企业在在各个方面进行对比,最终都将焦点集中到了成本的比较。

RFID技术本身的价值往往由于过分注重比较两种技术的成本而会被忽略,虽然RFID和嘉兴条码技术有一些相同点,例如目的都是快速准确的确认追踪目标物体,但是从根本上说他们完全不同。RFID提供了一种自动持续监控和追踪资产的非可视非接触式远距离自动识别技术,而条码需要人工识别后再用读写器扫描才能识别资产,条码还不能被遮挡。

举例分析

当外科手术中发生器械丢失,而该器械有可能被遗漏在病人体内,RFID可以在第一时间提醒医生进行检查,条码却无法做到,这便是RFID所体现的价值。当然,我们通过对手术器械RFID实时数据的统计,第一时间便知道哪些手术器材使用概率高,频次多少,对于我们未来资产统计管理也同样提供了清晰的统计数据。

三、RFID技术与条形码的比较

RFID与条形码之间不尽相同,这里想说的是在一些项目上同时RFID和条形码也是有可能的。维信通助力电商营销实现防伪溯源系统

项目背景

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国内化妆品企业大多已采用电商营销模式,公司总部统一发货,针对不同区域、等级代理商实行差异化拿货价格,但窜货现象时有发生,且由于知名度高,已有假冒伪劣厂商制造假冒产品流入市场,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其退货策略导致有退换假货到原厂家、代理商,直接损害企业声誉及利益。

客户需求

对不同区域和等级代理商需可以差异化后台信息管理

即可防伪又可追溯到具体某件化妆品的信息,如客户、代理价等

对接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消费者扫码、开展营销推广活动。

解决方案

使用RFID无线射频技术二维码的防伪溯源管理系统

价值体系

随着在生活中应用的普及,二维码越来越多的受到电商的青睐,2011年7月,1号店率先在广州地铁投放二维码“虚拟超市”,通过使用二维码软件扫描二维码实现移动购物。后来,京东、淘宝也推出类似的二维码“虚拟超市”。二维码对电子商务有什么促进?二维码会颠覆传统的电子商务吗?

小小二维码改变电子商务大格局

王鹏飞认为,二维码首先为移动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低成本、快捷的入口,对于线下商户、广告营销行业而言,创新的门槛降低了,从长远来看,其实是一种与商业价值密切相关的信息化方案;同时,二维码让移动电子商务变得更简单,只需一扫,就可以进入购物页面。二维码只是一扇门,更广阔的空间在后台、云端,以及与电子商务合作伙伴的创意和联想中。

庄永任则用“三精准”、“三促进”概括出二维码的优势。即:“精准推送”“精准产品”到“精准客户”。促进随时实地购物,便捷购物;促进客户在产生购物欲望瞬间即完成购物过程,增加销售;客户能够通过获取二维码快,方便地收藏其喜欢产品的信息,必要时及时从手机中获取,促进购物能够延续。

线上加线下,所见即所得,营销相融合

庄永任指出,二维码逐步改变线上和线下渠道:现在,电子商务就和线下渠道在逐步融合,线下体验—线上下单,有些线下实体店直接定位为“体验空间”。随着二维码使用的广泛,逐步实现了“线下体验—手机下单”;另外,现在也出现了纯二维码商店,二维码改变着线下店面的形式。

陈进勇认为,传统品牌营销,营与销是脱节的,消费者看到品牌广告是无法直接购买的,造成了大量潜在购物机会的流失。二维码则改变了这一局面,它促进了品牌广告与移动购物的结合:企业在品牌广告中植入二维码,消费者看到广告以后即可立即扫描二维码进行手机购物,随时随地购物,实现“营与销的一体化”,大大提升了营销效果!同时,二维码基于手机摄像头的特性解决了移动购物的三个问题,促进转化率提升:移动互联网之争聚焦在入口,二维码是用户快速接入移动互联网的入口,解决了手机输入与操作麻烦的问题;线上线下结合,通过二维码将线下的商品信息直接连接到互联网;信息识别,二维码在分发奖券和优惠码方面也有价值,还可作为身份识别的临时记号。

移动商务与PC电商将长期并存

如今,在地铁、公交等户外广告中,以及DM杂志与产品宣传单页中,扫出上面的二维码来购物是一个很自然的场景。王鹏飞表示,这一场景为用户提供了便捷体验,满足了大众消费冲动,是符合用户行为习惯的。二维码作为移动电子商务众多模式中一个非常简单的入口,在未来会是主流的模式之一。但他同时指出,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互联网的区别在于其便携性、私密性、更精准,因而,有一些商品是适合手机屏幕的,而有一些则更适合PC屏幕。二者会长期并存。

陈进勇则认为,移动商务与传统电商的关系应该是补充与并行:用户补充,大量的非PC的手机用户加入网购大军;非PC状态下的购物场景补充;时间补充,主要是碎片化时间的互补;入口补充,手机成了用户接入电商的新入口;功能补充,比如识别功能、位置功能,各种感应功能等。而移动商务在特定人群、时段、区域与品类存在超越可能。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嘉兴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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