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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亚捷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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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商品条形码需要多少钱?
关于手机的嘉兴条形码扫描软件比比皆是,搜狗手机助手看到,搜索二维码/条形码出现软件数量达98个,像“我查查”等热门软件,下载量更是达到了214万人次。记者随即下载了“我查查”、“二维码扫描”、“肥猫比价”等几款手机扫码软件做实验,用不同的扫码软件扫描某品牌酸奶的条形码,除一款软件无商品价格信息外,其余的软件都有相应的价格比对,但是价格却相差很多,从1.5元到3.9元相差很大,根本不具备任何可比性。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品二维码、条形码仅是标识商品信息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且没有防伪功能。一些简单的没有加密的二维码和条形码可以复制,如果假冒商品的厂家复制出了真厂家的二维码或条形码,那么我们用手机扫出来的仍然是真货信息。
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条形码印在产品表面,只能显示产品的基本信息,本身并不具备防伪能力,而且条形码技术含量很低,容易伪造,市民选购商品时,不要盲目相信扫码软件,扫描出来的信息仅供参考。
随着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现代化程度的加深,图书馆已经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了图书采购、编目、借阅的自动化。那么,期刊文献的管理能否也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期刊文献的自动化管理?
我们知道: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并由美国人乔·伍德兰德于1949年提出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形码,即计算机可读的一种信息符号。它是由一组宽度不同,反射不同,平行相邻的条和空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反映和表示一种特定内容的代码。该技术一经产生,便迅速推广开来。我国于1988年成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其中,ISSN/EAN这一权威性期刊代码在全国期刊中得到广泛地推广和采用。这样就为期刊文献的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笔者认为,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期刊文献的自动化管理是完全可行的。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及其结构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EAN条形码的一个子系统。它是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ISDS)国际中心和欧洲商品编码协会(EAN)协商建立的。国际期刊条形码的主要作用是将期刊的国际刊号(ISS
N)和期次号等信息转换成EAN的条形码形式,最终达到光笔联机输入处理。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由主体部分和附加部分组成。主体部分由期刊前缀代码,期刊的品种号、条形码的龄期号和校验码四个部分组成,其具体结构是:期刊的前缀代号:2位数,所有ISSN/EAN条形码具有一个共同的前缀“977”。
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在期刊文献管理中的可行性及优势21ISSN/EAN条形码的可行性。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唯一的将期刊文献标识到某种期刊的某一期次的条形码。ISSN/EAN的唯一性便可使期刊的计算机自动识别成为可能。方便查找目前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ISSN/EAN条形码就印在封面或封底上,非常醒目,这为计算机扫描录入提供了方便,省去了键盘录入的翻查之烦。
条形码是由点、线或空间组成的条线标签。它与主机的字符一样都具有某些二进制的特点,故输入转换环节少;而且,条形码的阅读采用扫描式,扫描录入速度为1600-1900字符/分之间,这是键盘录入所不能及的,所以大大提高了输入识别速度。24录入数据极为可靠。ISSN/EAN条形码中有校验位,可对录入的信息进行正确校验,即使录入速度很高,也可以防止信息的误读与漏读。在条形码的印刷质量和扫描环境欠佳的情况下,信息的差错率仅为三百万分之一。
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在图书馆的具体应用,条形码的具体应用需要由光笔条形码阅读器、微机和期刊管理数据库组成的自动扫描识别处理系统,以及由通过网络连接若干自动扫描识别处理系统组成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其基本的工作进程为:通过光笔(或扫描器)扫描期刊上的ISSN/EAN条形码,自动转换计算机可识别的二进制代码输入电脑的期刊管理系统进行处理。根据分解出来的信息,我们可以对期刊进行许多方面的自动化管理。期刊的订购系统管理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由主体部分(期刊前缀代码、期刊品种号、条形码龄期号、校验码)和附加部分(期刊期次号或月次号)组成。那么,在期刊订购系统中,只要扫描到期刊条形码的主体部分,即可从数据库中提取到该种刊及馆藏情况。然后,将新一年的定价、订购份数及订购渠道等输入后,进行打印、计算、统计等工作。但条件是,邮局和自办发行单位在制订目录和订单时把期刊的ISSN/EAN条形码也印制在上面,这样不仅方便发行统计管理,也方便图书馆期刊文献的订购管理,避免了订购查重时翻检卡片目录之繁。
现刊验收系统管理因为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的附加部分是期次号或目次号,这样只要著录时在刊名后注明其周期,便可通过扫描收到现期期刊条形码的全部组成,完成现期期刊的登到程序。同时,亦可显示详细的现刊到馆情况及架位,进行年度统计,打制催缺期刊单。而目前的手工登到卡片大多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在登到前需把刊物也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这样费时费力,很容易出现漏登或错登等情况。如果采用条形码登到,将会减少手工操作的弊端,真正实现期刊微机管理和充分发挥ISSN/EAN条形码的优势。
过刊入藏系统管理现刊验收到年底,往往就要下架,装订成合订本,成为过刊。重新入藏到过刊库。以待用户回溯检索、查阅。采用条形码对过刊进行管理,同样只要对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主体部分(期刊的前缀代码、期刊品种号、条形码龄期号、校验码)进行扫描。即可实现微机管理,包括验收、编目、登录、合价、统计、结帐等。这样便省去了手工操作的验收、抽卡片、登录、合价、结帐、统计等多种工序,实现了一次扫描,多种输出的自动化功能。同时,在编制装订清单,显示馆藏及位置方面,ISSN/EAN条形码也显示优势。
期刊的编目系统管理通过ISSN/EAN条形码主体部分和经过编目的数据库,可将所需目录信息存入本馆期刊的数据库。并建议CNMARC格式中加入条形码著录项。当然,目前尚有少数刊物还没有使用ISSN/EAN条形码,但不能因此一叶障目,忽视条形码的存在。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物品的自动化管理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大趋势和重要手段。作为文献集散地的图书馆,在提倡文献资源共享,期刊文献倍受青睐的今天,条形码技术就更加显示出优势。为此,笔者认为,图书馆界更应进一步开发期刊ISSN/EAN条形码技术,实现期刊文献自动化管理,提高期刊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而使图书馆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再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嘉兴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条形码技术最早产生在风声鹤唳的二十年代,诞生于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侯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注:这种方法称为模块比较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一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阅读器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此后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
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一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一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一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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